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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
办法》的情况说明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健康发展,本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了《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于2005年12月30日报本厅第十五次厅务会审议并通过。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为房地产中介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日趋活跃,目前全省已有近千家房地产纪机构,从业人员达5000余人。房地产经纪活动为方便群众的房地产交易、活跃房地产市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规范房地产经纪的行为,2001年建设部修订出台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令),对中介活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2004年11月云南省人大根据《行政许可法》修订了《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须经批准方能从业。但鉴于上位法对经纪机构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而无具体的、较为系统的管理办法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据此,出台《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工作任务。
二、出台《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
出台本《管理办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人大十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部2001年修订出台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令)。
三、 《管理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滟括七章三十七条,包括从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权限、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经纪机构管理、分支机构管理、房地产经纪业务管理等方面内容。
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省级规范性文件不能设立资质管理内容,为此,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应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批准书,以区别于资质管理。
《管理办法》对经纪机构的设立及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关于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人员条件的设定
根据本省目前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管理办法》在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人员条件上做了适当的放宽,即:
1.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2名;
2.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1名,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3人;
3.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5人。
其中,第3种情况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二)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根据我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目前经营中,大量存在设立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管理办法》就设立分支机构作了相应的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连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4年以上;
(二)具备本办法第九条(四)1或2项人员要求的。以上人员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三)无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记录;
(四)达到以上条件,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可在注册地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其中,此类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须持有注册经纪人证书或经纪人协理证书;
(二)有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云南省建设厅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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