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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登记指南
一、变更登记
㈠ 权利人姓名改变
⑴ 原《房屋所有权证》;
⑵ 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⑶ 现身份证复印件;未成人年提交户口册复印件;
㈡ 权利人名称改变
⑴ 原《房屋所有权证》;
⑵ 核准单位设立的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㈢ 翻建、改建、扩建
⑴ 原《房屋所有权证》;
⑵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须提交《委托公证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人提供户口册复印件;
⑶ 土地使用证;
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⑸ 有关部门批准宅基地及批建证明文件;
⑹ 测绘报告书。
二、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证书:
⑴ 申报不实的;
⑵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⑶ 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⑷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三、换证
㈠ 单位房换证:
⑴ 原《房屋所有权证》(含房产证附页);
⑵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⑶ 房屋现状总平面图;
⑷ 门牌复印件(门牌变动);
㈡ 商品房换证
⑴ 原《房屋所有权证》;
⑵ 身份证复印件;
⑶ 门牌证(门牌变动);
⑷ 1:100房屋分户平面图(贴证图);
㈢ 村镇私房换证
⑴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暂不办理);
⑵ 原《房屋所有权证》;
⑶ 身份证复印件;
⑷ 门牌证(门牌变动);
注:
⑴ 如产权人发生变动或产权共有人发生增减,需办理公证手续,并按产权转移办理。
⑵ 有产权共有人的,需详细划分产权份额;
⑶ 有关资料在收复印件时需核查原件;
⑷ 如门牌号发生变化,没有门牌证者,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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