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登记备案(他项权利登记) |
一、以个人所有房产设定抵押的: |
| 二、以单位所有的房产设定抵押的: ⑴ 企业营业执照; ⑵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 ⑶ 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 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⑸ 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⑹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由银行出具的价值资料; ⑺ 经主管部门批准、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⑻ 登记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备注: 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②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所形成的职代会决议须经公证,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③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须经公证,并提交企业章程。 ④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须经公证,并提交企业章程。 |
| 三、各类资料交验受理审查合格后,7日内完成有关工作,办理发证手续。 |
| 四、收件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 联系电话:8332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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