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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号行政许可事项: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核发 |
| 一、行政许可内容 |
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活动。 |
|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
(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六条;
(三)《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
|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 四、行政许可条件 |
(一)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注“房屋拆迁”字样;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
(三)取得房地产、建筑、财务等相关类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四)取得房屋拆迁岗位合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五)工程、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
| 五、申请材料 |
(一)资质申报表(原件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企业章程(原件1份);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工程、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件、岗位合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
|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
申请人需填写《城市房屋拆迁资格申报表》。表格可在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拆迁处免费领取。 |
|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一)昆明市企业所在地在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主城区的,由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受理。
受理地点: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拆迁处(地址:护国路78号2楼,联系电话:3192691)。
(二)企业所在地在其他各县(市)的,由所在地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 |
|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 |
| 九、行政许可程序 |
四个主城区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其他各县(市)区申请人到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初审——市房管局审批——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
|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
|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企业,方可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范围内接受委托或作为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活动。
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资质、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拆迁人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六条;《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 |
|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
无。 |
|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每两年审验一次。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