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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制度
一、法定行政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房产管理局。
二、执法职责:
昆明市官渡区房产管理局是主管官渡区辖区范围内房产行政管理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委、区政府“三定方案”规定,其职责如下:
(一)依法对官渡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审批核发(年检)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的《物业管理(三级)资质证书》。
(三)依法对官渡区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核发(初审)。
(四)依法对官渡区辖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所有权登记,核发(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五)依法对官渡区辖区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房屋所有权抵押进行登记备案,核发(注销)《房屋他项权证》。
(六)依法对官渡区辖区范围内的预售、销售商品房项目及《商品房购销合同》进行登记备案。
(七)依法对官渡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及监督管理。
(八)依法对官渡区辖区范围内的城镇危险房屋进行鉴定、管理,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九)负责官渡区辖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三、行政执法依据(26部)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文号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4.7.5 |
国家主席令第29号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0.1 |
国家主席令第50号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国家主席令第15号 |
| 4 |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1998.1.1 |
建设部令57号 |
| 5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1997.6.1 |
建设部令56号 |
| 6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1990.1.1 |
|
| 7 |
业主大会规程 |
建设部 |
2003.6.26 |
建住房[2003]131号 |
| 8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1.1 |
国务院令第305号 |
| 9 |
物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3.9.1 |
国务院令第379号 |
| 10 |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
2000.1.1 |
昆明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
| 11 |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02.6.1 |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
| 12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4.5.1 |
建设部令第125号 |
| 13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4.7.13 |
建设部令第129号 |
| 14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2.5.1 |
建设部令第110号 |
| 15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001年修正) |
建设部 |
1996.2.1 |
建设部令第97号 |
| 16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1995.6.1 |
建设部令第42号 |
| 17 |
昆明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1993.11.22 |
昆政复(1990)第57号 |
| 18 |
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02.12.20 |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
| 19 |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局 |
2004.3.1 |
建设部令第120号 |
| 20 |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
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
建设部、民政部 |
2005.10.1 |
建住房[2005]122号 |
| 21 |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
云南省建设厅 |
2002.6.1 |
云建房〔2002〕415号 |
| 22 |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0.11.1 |
|
| 23 |
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
云南省建设厅 |
2006.4.15 |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6号 |
| 24 |
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
2003.7.1 |
|
| 25 |
昆明市房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 |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 |
199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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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昆明市官渡区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
|
官政办[2002]112号 |
四、行政执法事项(不含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
行政处罚(共60项)
对房屋拆迁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共12项)
1、具体事项名称: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事项名称: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3、具体事项名称: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的;”
4、具体事项名称: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5、具体事项名称: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6、具体事项名称:转让拆迁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7、具体事项名称:房屋拆迁完成后,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的罚款:
(一)房屋拆迁完成后,未经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的;”
8、具体事项名称:拆迁人自行拆迁,未配备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的罚款:
(二)拆迁人自行拆迁,未配备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
9、具体事项名称:不具备拆迁资质接受委托拆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的罚款:
(三)不具备拆迁资质接受委托拆迁的;”
10、具体事项名称:不具备规定的资质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的罚款:
(四)不具备规定的资质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
11、具体事项名称: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的罚款:
(五)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的。”
12、具体事项名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严重违反估价规范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房屋拆迁评估资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严重违反估价规范的,由县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违章行为的处罚(共17项)
13、具体事项名称: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具体事项名称: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具体事项名称:不移交有关物业管理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具体事项名称: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17、具体事项名称: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具体事项名称: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具体事项名称: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0、具体事项名称: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具体事项名称: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2、具体事项名称: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具体事项名称: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4、具体事项名称: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具体事项名称: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6、具体事项名称: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7、具体事项名称: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8、具体事项名称: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9、具体事项名称: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对物业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的违章行为的处罚(共6项)
30、具体事项名称:装修人未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下1千元以下的罚款。”
31、具体事项名称: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32、具体事项名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下1千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3、具体事项名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34、具体事项名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35、具体事项名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未以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四)
未以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共10项)
36、具体事项名称: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7、具体事项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38、具体事项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39、具体事项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40、具体事项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41、具体事项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42、具体事项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不符合商品房地产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 不符合商品房地产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43、具体事项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44、具体事项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45、具体事项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房地产交易行为中违章行为的处罚(共6项)
46、具体事项名称: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收回其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47、具体事项名称: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具体事项名称: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没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具体事项名称:未按期办理房地产产抵押合同登记、抵押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未按期办理房地产产抵押合同登记、抵押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按抵押房地产价值的1%处以罚款。”
50、具体事项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1、具体事项名称:权利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权利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具体时限(一)初始登记: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二)转移登记: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三)变更登记: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四)他项权利登记: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五)注销登记: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共7项)。
52、具体事项名称: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合格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 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合格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3、具体事项名称: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合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二)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54、具体事项名称: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三) 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5、具体事项名称: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应当公正合理、诚实守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允许他人以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罚款。”
56、具体事项名称: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当的利益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应当公正合理、诚实守信,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当的利益。
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罚款。”
57、具体事项名称: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以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应当公正合理、诚实守信,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罚款。”
58、具体事项名称:未取得房产中介服务资格、经审验不合格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之一,或者未取得房产中介服务资格、经审验不合格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罚款。”
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违规行为的处罚(共2项)
59、具体事项名称:未按期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四)未按期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0、具体事项名称:未得到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非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未得到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将不得转租的房屋转租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数不得超过三万元。”
行政裁决(共1项)
1、具体事项名称: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其他行政行为(共4项)
1、具体事项名称:业主大会成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备案。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业主大会规程》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2、具体事项名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撤消其决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3、具体事项名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具体事项名称:廉租住房的建设及申请、审核、退出管理。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