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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


一、执行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房产管理局。

二、简易程序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由本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向被处罚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并宣读《当场行政处罚书》,在实施处罚后将《当场行政处罚书》存根报官渡区房产监察中队备案。《当场行政处罚书》应当盖昆明市官渡区房产管理局印章,并有统一编号。

三、一般程序

  (一) 登记立案。房产管理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经过核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处理。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五)送达。

四、听证程序

  房产监察机构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其程序为: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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