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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号行政许可事项: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 |
| 一、行政许可内容 |
对官渡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
|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
(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二条、第四条。 |
|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 四、行政许可条件 |
(一)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二)有足够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三)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经专业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必须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
| 五、申请材料 |
1.拆迁申请;
2.拆迁审批表;
3.房屋拆迁申报明细表;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1件,验原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1件,验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复印1件,验原件);
7.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8.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9.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公司的拆迁资格证明材料;
10.房产证明(复印1件,验原件);
11.评估报告;
12.危房鉴定报告;
13.拆迁项目涉及文物保护和保留的,须提供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1件,验原件)。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 |
|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
申请人需填写《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书》,上述表格可在昆明市官渡区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处免费领取。 |
|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昆明市官渡区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处,地址:昆明市春城路日新立交桥西侧昆明市官渡区房产交易中心三楼,电话:7010611。 |
|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昆明市官渡区房产管理局。 |
| 九、行政许可程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申请人有关条件——受理收件——现场查勘——初审、复审——审批——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日。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 |
|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注明的期限为准。
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未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到期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 |
|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限和范围内从事房屋拆迁活动。 |
|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
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35%收取。
法律依据: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等四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167号)。 |
|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