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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房屋安全鉴定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官渡区辖区范围内的城镇危险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一条;
  (二)《昆明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第六条。
  (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及文物建筑等特殊建筑的鉴定,应参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进行。)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受理。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当发现房屋损坏,认为存在危险时,应及时向市、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或委托书(原件1份);
  2.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原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它相关民事权利合法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昆明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上述表格可在昆明市官渡区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地址:昆明市春城路日新立交桥西侧昆明市官渡区房产交易中心三楼,电话:7010611。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房产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初始调查——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
和状况——复核验算——全面分析、论证定性,提出处理意见——签发、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经审查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作出不予鉴定的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始调查;现场查勘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昆明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所有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鉴定收费依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2)224号)收取。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号:5301000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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