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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官渡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二)《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三)《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备案。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已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二)不属于下列禁止出租的房屋: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租赁双方签订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所出租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个人承租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租赁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单位承租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委托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云南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房屋租赁调查审批表》(出租人同时出租2户以上房屋的,还需填写《官渡区房屋租赁分户表》),上述表格可在昆明市官渡房产管理局房产市场管理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房产管理局房产市场管理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地址:昆明市春城路日新立交桥西侧昆明市官渡区房产交易中心四楼,电话:7010615。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房产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登记备案材料——审核、受理——科室初审、复核——审批——交费——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经审查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备案的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有效期限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注明的期限为准。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住房租赁手续费按100元/宗收取;住房以外房地产租赁手续费:出租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按130元/宗收取,出租面积10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按240元/宗收取,出租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按300元/宗收取。

  法律依据:《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295号)。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号:530100000818
ICP许可证:滇B2-200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