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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房屋所有权登记 |
|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
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核发(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
|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二)《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
|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
|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
(一)初始登记
1.申请人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记载的当事人一致;
2.申请登记的事项与登记薄的记载不冲突;
3.申请人与申请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
4.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测绘报告一致的。
(二)预登记
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同时完成商品房规划及竣工验收条件的。
(三)转移登记
1.买卖;
2.互易;
3.赠与;
4.以房屋出资;
5.分割房屋共有房屋;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涉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的;
7.继承、遗赠。
(四)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2.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
3.房屋用途变更的;
4.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5.同一所有权人对房屋登记单元进行分割、合并的。
(五)注销登记
1.房屋灭失的;
2.放弃所有权的。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
| 五、申请材料 |
(一)初始登记(原房屋未进行过权属登记或新建的房屋):
1.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或规划分期验收证明(原件各1份);
4.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原件1份);
5.1:500房屋位置平面图及1:100或1:200房屋分层平面图。(原件各1份)
个人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免个人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免交第1、4项文件。
(二)预登记(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
1.投资立项批文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房屋工程竣工验收注明(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1:500房屋位置平面图及1:100或1:200房屋分层平面图(原件1份)。
购买预登记的商品房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可以持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1:500房屋位置平面图及1:100或1:200房屋分层平面图、房屋权利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合并、投资入股、裁决等原因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1.买卖、交换、分割、合并、投资入股等以合同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合同(原件各1份);
2.赠与、继承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原件各1份);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决转移的,提交法院裁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原件各1份);
4.拆迁赔还房屋的,提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拆迁协议、补充协议;赔还房屋交接文件;1:500房屋位置平面图及1:100房屋分户平面图(原件各1份);
5.已购公房交易的,提交登记备案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赠与需提交公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交清土地收益金清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各1份)。
(四)变更登记(房屋权利人名称或姓名改变或房屋翻建、改建、拆建的)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各1份);
2.房屋权利人姓名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权利人名称改变的,提交核准该单位设立的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3.翻建、改建、拆建房屋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书(原件各1份)。
(五)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
1.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原件各1份);
2.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 |
|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
申请人需填写《单位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上述表格可在昆明市官渡区房产交易中心一楼交易大厅2号窗口免费领取。 |
|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昆明市官渡区房产交易中心一楼交易大厅2号窗口,地址:昆明市春城路日新立交桥西侧昆明市官渡区房产交易中心一楼,电话:7010601、7010602。 |
|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 |
|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
申请人递交登记申请材料——审核、受理——科室初审、复核——审批——缴纳相关税、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归档。
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日。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存续期间有效。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
|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合法证明。 |
|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按80元/套收取;住房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100元/宗收取。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672号)。 |
|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
无。 |